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二)
- Buddhism
-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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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三名与义三名
任何一个宗,都是由前后两个宗依加上连接词所组成,此与命题形式的结构有主词与谓词完全一样,如「声是无常」。在因明术语上的称谓,称主词為自性,称谓词為差别。自性又有两个别名,一為有法,一為所别。差别也有两个别名,一為法,一為能别。自性是用來指称事物的,因此是「体」;差别是揭示事物属性的,因此是「义」。
兹将这些关系分别表述如下: 从两个宗依在句中陈述位置的先后來说,称為前陈和后陈; 从论题主体及其领有属性的关系來说,称為体和义; 从概念的外延关系上说,称為自性和差别; 从两个词之间能领有与被领有的关系上说,称為有法和法; 从谓词对主词的界定限制來说,称為所别和能别。

1. 自性、差别
《大疏》转述《佛地经论》论自相、共相的话说:「彼因明论,诸法自相,唯局自体,不通他上,名為自性;如缕贯花,贯通他上诸法差别义,名為差别。」
这段话是说,世上万物(诸法)都有其自身特殊的性质,这特殊的性质只局限於某一事物本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事物,这就叫做「自性」,也称自相;任何事物除了自性,还有共性,又称共相,就像用线把花儿贯串起來一样,从一事物贯通到他事物,显出同类事物的相似性、相同性,规定了同类中每一个体事物的存有范围及特徵,这种规定限制,便叫做「差别」。简言之,事物与属性的外延关系就是自性和差别的关系。
以「声是无常」為例,「声」的概念只局限於声自体,而「无常」的概念却通向其他许多事物,如瓶、盆等,因為此类事物皆具无常的属性,故「无常」要比「声」的外延為大。无常就像是串花的线,声、瓶、盆等就好比是花。因此,窥基在《大疏》中进一步概括说:「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别,宽故。」也就是说,「自性」的外延小於「差别」的外延。图示如下:

2. 有法、法
《大疏》云:「法有二义:一能持自体,二轨生他解。」
此处指出「法」有两种性质:一是支持自体,二是轨范他人产生异解。
以「声是无常」來说,其中「声」是有法,「无常」是法。因為在「声」这个有法之前,没有别的成分,所以它只有支持自体的一种性质,而不具备使人产生异解的性质。至於后面所陈述的「无常」这个法,由於前面已有了作為有法的「声」,於是就可起分别有法的作用,使人有所解悟,从而产生异於原先的理解(异解)。
「法」也可以解释為事物的属性,而领有此属性的,就叫做「有法」。有法只要能持自体即可,而法不仅要能持自体,还要对有法起分别的作用。比如单说一个「声」,他人听了并不知道是什麼意思?必待说出「是无常」以后,才能使人明晓其意。又如论敌原來是主张「声常」,听了立者所立的「声是无常」之宗以后,产生与自己原來主张不同的新见解,这就是法之「分别前陈,生他异解」的作用。
3. 所别、能别
《大疏》云:「立敌所许,不诤先陈,诤先陈上有后所说。以后所说别彼先陈,不以先陈别於后,故先自性名為所别,后陈差别名為能别。」
这就是说,立敌双方对宗上的有法应是共同承认的,他们所争论的不在先陈的主词(有法),而在有法上是否具有后陈的谓词(法)之属性。因為后说的法可以分别前陈的有法,而不是以先陈的有法來分别后陈的法。因此,先陈的自性(有法)名為「所别」,后陈的差别(法)名為「能别」。简言之,有法是所分别的对象,故称「所别」;法是能分别的属性,故称「能别」。
本文来源 佛教正法中心《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二)》
转自 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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