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二十摄颂》释(四)
- Buddhism
-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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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戒二十摄颂》释(四)
多扎信雄仁波切 释义
上缠犯戒应再受。中缠应向三人悔, 余诸下缠悔於一,如染非染自心悔。
如果有任何菩萨行者,内心生起上品缠,而违犯如上所说的他胜处法,丧失了菩萨所受的净戒律仪,应当要重新再受。
如果内心是生起中品缠,而违犯如上所说的他胜处法,应当於具有菩萨戒的三人(或超过三人)面前忏悔。
如果内心是生起下品缠,而违犯如上所说的他胜处法,及其余四十五种恶作罪,应当於具有菩萨戒的一人面前发露忏悔。
如果没有相应的忏悔对境,可对其悔除是染非染的一切违犯罪,则在自己的心中观想遍虚空的诸佛菩萨,於佛菩萨面前,以清净意乐,发起誓心,决定防護,终不重犯,而行悔除。
本颂所摄之义,示犯已还净方便。
菩萨行者於四种他胜罪,只要随犯一种,便不能於今生现世中证入初地,先时所积集广大福慧资粮,不能增长,先所未集,不能生起,何况数数犯他胜罪!故不应作犯他胜处,仍可再受菩萨戒想。於根本罪,宁舍身命,不应违犯。
任何菩萨从戒师正受净戒律仪后,应生起最极尊重的恭敬心,从最初就须专精持守,不应有所违犯。若由於无知、放逸、杂染、不敬四种因缘而有违犯,就应依法疾速悔除,令得还净。
《瑜伽师地论》〈本地分・菩萨地・戒品〉云:「上品缠犯,即名為舍(舍戒)。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
根本罪需具足四个条件,才成為他胜罪。也就是说,所犯罪业相续不断地起现行;内心毫无惭愧;对罪业无有厌离,并深生欢喜;於恶行不见其过,反执為功德。若具足此四条件,名為上品缠犯,将彻底毁坏菩萨戒体,称為他胜重罪。犯他胜重罪,应发露忏悔,重新受戒。
於此四条件中,若起惭愧,或见其过,上品缠犯便不具足。又见其过,虽不能说定生惭愧,然若不见其过,则惭愧定然不生,故上品缠犯的四条件未具足,而仅具备其中二、三条时,若见其过,应知是名下品缠犯,不见其过,应知是名中品缠犯。此等中下品缠犯,不会毁坏菩萨戒体,不犯他胜重罪,向具有菩萨戒的三或一人前,发露悔除,便能还净。若未遇者,即应想对诸佛菩萨前,至诚发露,悔往修來,起誓防護,而行悔除。
但若现前有可向悔露处,不行悔除,唯自心防護,不能还出还净。虽复忏悔往昔所犯,若无防護当來终不重犯之心,亦难清净。
在《菩萨戒二十摄颂》中的违犯罪聚,共有四十五种。其中,违犯六度摄善法戒的恶作罪有三十三种,违犯饶益有情戒的恶作罪有十二种。
不以三门供三宝。
如果有任何菩萨行者,已经皈依三宝,已发大菩提心,安住於菩萨净戒律仪,每天都应以身口意三门來承事供养三宝,不应一日有所间断。若不如此,即成违犯。此中有三:
一、供处:谓佛法僧三宝。佛指如來或佛像;法指灭道二谛之证法或大乘经论之教法;僧指十方世界已入大地诸菩萨圣众。若能於三宝中随一供处,仅作少分供养,即不违犯此戒。
二、供事:谓於三宝供处所作供养之事。以或多或少的各种供品礼敬供养,乃至仅仅以身恭敬顶礼一拜,或乃至以口念一四句颂來赞叹佛法僧真实功德,或乃至仅以心生一念净信,随念三宝真实功德。以上三事,虽然微少,但也不应舍弃不作。
三、供时:若未修持如上供事,超过一昼夜,就违越菩萨行法,即犯恶作罪。
如果以贪瞋我慢等不恭敬心,或懒惰不信,懈怠放浪而违越犯本戒者,称為有染违犯。如果是由於忘误或失念而违犯者,称為非染违犯。
本句颂文所摄之义,谓对财施之障碍。(第一违犯)
如果心神已经疯狂错乱者,不算违犯。另外,已得清净意乐,入欢喜地的诸大菩萨,因為恒时自然供养三宝,所以决定不会有此违犯。
心於大欲而随转。 如果有任何菩萨行者,安住於菩萨净戒律仪,有很大的贪心欲求,而没有欣喜满足,对於利养恭敬,内心随转,贪得无厌,染著不舍,即為犯戒,是有染违犯。
本句颂文所摄之义,谓对治悭贪之障碍。(第二违犯)
如果菩萨為了断除自己时常生起的贪欲,发精进心,以种种的对治方法,加以调伏遮止,却仍被猛利的贪欲烦恼所障碍,而再三现起违犯的行為,这种情况不犯本戒,但并不是没有罪过。
於诸耆德不恭敬。他來语问不答覆。
如果有任何菩萨行者,安住於菩萨净戒律仪,见到同法同行之中,有持戒清净,戒腊比自己高的耆宿长老,或有真实功德可受尊敬的人前來,应该生起敬信,恭敬承应。若是不起立承意逢迎,不推让殊胜妙座,即违犯菩萨律仪,得恶作罪。
如果有任何菩萨行者,安住於菩萨净戒律仪,当他人為了生起欢喜,前來与之交谈;或為了探问病情,前來安慰庆贺;或為了开解义趣,前來请问事理。对於他人的这些问语,若菩萨不作如理如法的应酬对答,即违犯菩萨律仪,得恶作罪。
如果菩萨是受到骄傲轻慢的烦恼所制伏,以嫌恶怨恨之心,或瞋恚恼怒之心,不起迎酬对,则為有染违犯。如果不是受骄慢所制,也没有嫌恨、恚恼之心,只由於懒惰、懈怠、忘念、无记等心发起而有所违越,则為非染违犯。
上句颂文所摄之义,谓於殊胜对境行无畏施之障碍。(第三违犯)。下句颂文所摄之义,谓於普通对境行无畏施之障碍。(第四违犯)
此戒的开缘有三:
一、就自身來说:身患重病;或心神狂乱;或自己确实在睡觉,但他人以為是清醒,而來交谈提问。
二、就时间來说:当自己為他人说法或与别人商议时;当自己正和其余的人交谈时;当自己听闻他人说法,或专注听闻别人讨论时。
三、就随宜來说:由於起座迎接障碍他人闻法,将致他人不喜;或担心说法者心生不悦;或以不起迎等的方便调伏对方,令他出离恶法,安立善法;或為维護僧团制度,如不许礼拜及言语等;或為防止更多人对自己起嫌恨心,而不作礼拜及言语等。
在上述的情况下,虽然未恭敬起座迎接,或未酬对他人问语,也无违越本戒,不犯恶作罪。
本文来源 佛教正法中心 《菩萨戒二十摄颂》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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