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二十摄颂》释(二)
- Buddhism
-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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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戒二十摄颂》释(二) 多扎信雄仁波切 释义
尔时一切佛菩萨,以彼受者所修善, 恒时生起亲善意,護念眷愍如爱子。
当戒师為受戒菩萨正授戒法,又為其启白三宝,证明受戒之时,普於十方无边无际诸世界中现住诸佛,以及已入大地诸菩萨前,自然起震动相,由此表示此菩萨已经受了菩萨所应受的清净戒律。这个时候,十方世界诸佛菩萨,於此菩萨生起忆念,如实觉知在某世界中,有某名菩萨於某时某处,从某菩萨戒师,正受菩萨净戒。
正因為受戒菩萨能发菩提愿,行菩萨行,精进断恶修善,饶益有情,可谓与诸佛菩萨行愿相应,是故一切如來视彼如佛子,一切菩萨亦视彼如师弟,一切时中,生亲善意,恒常護念,加被愿彼无灾无难,众义成就。又由於蒙受诸佛菩萨的眷念与怜愍,此受戒菩萨希求善法,修习学处,无有间断,倍复增长,无有退减。
上來三颂所摄之义,总示从师受戒法。初半颂中,示加行轨法;次一颂半,说所受戒、能受意乐、能授戒师;后一颂中,赞彼胜利,示终行轨法。
有关菩萨戒的受戒法,在《菩萨璎珞本业经》卷下说:「受戒有三种受:一者诸佛菩萨现在前受,得真实上品戒;二者诸佛菩萨灭度后,千里内有先受戒菩萨者,请為法师教授我戒,我先礼足,应如是语:『请大尊者為师,授与我戒。』其弟子得正法戒,是中品戒;三、佛灭度后,千里内无法师之时,应在诸佛菩萨形像前,胡跪合掌,自誓受戒,应如是言:『我某甲,白十方佛,及大地菩萨等,我学一切菩萨戒。』者,是下品戒。」
根据如此说法,则有三种受戒法:从佛现前受為上品;佛后从师受為中品;无师自誓受為下品。佛灭度后,如今受戒的方法,唯有从师受与自誓受的两种。
《戒律论略释》中谓:「大乘菩萨道修行人受戒之方式有二种:一者為无师授而自受习之,非从他人正受而求之;二者从一性相具足之善知识而求受净戒,此為从他而受戒,意為正受。」又谓:「佛法中,能无师自受,仅菩萨戒一种。即无师法,菩萨戒可以无师自受,然而诸如参禅、学密、修行等都不可无师,由此略窥菩萨戒之殊胜。」
如别解脱戒,及密乘戒,在初受戒时,应依於轨法;设或无师,即无轨法可受。但欲受菩萨戒时,若不会遇具足功德之师,得自己於佛菩萨像前,依诸清净轨法而受,故初受戒时,菩萨戒法殊胜於前二者。
虽然佛灭度后,求受菩萨净戒,有从师及自誓的两种方法,实则是以从师受戒(有师法)為正為本,自誓受戒(无师法)乃是不得已时的一种方便法,所谓:「若有师者,当依有师轨法而受。若无师者,即得依无师法而受。」如果现有明师,而不敬信,心存骄慢,目空一切,以為无人够格作為自己的戒师,不从师求受,乃欲别向佛菩萨像前自受,即不应理,亦难得戒。
於自或於他有情,有乐有利正应作。 苦而有利亦应作。乐而无利非应作。
如果菩萨行者已经受了菩萨净戒,就应当自己时常谛思审知:「此是菩萨正所应作?此非菩萨正所应作?」既然已经审知之后,对自己所应作的正确道业,即须精勤修学。
什麼是菩萨正所应作?什麼是菩萨非所应作?可以分為三类:
一、若对自己或其他有情,现前受乐,於当來时,有利益者,即所应作。
二、若对自己或其他有情,现前受苦,於当來时,有利益者,亦所应作。
三、若对自己或其他有情,现前受乐,於当來时,无义利者,即非应作。
颂文之中,所言乐者,谓受用乐。所言利者,谓令自己或其他有情,无诸染污,亦无罪垢,於当來时,能感乐果。
菩萨一切行持,以求自他利為前提,故能令自他当來有利者,悉皆应作。若现前受苦,於当來时,又无义利者,理当不应作。若现前虽受苦,而於当來有利者,亦所应作,譬如善知识呵责恶行者,阻彼现行,现前似苦,当來有利;又如治病良药,味虽不甘,暂似苦觉,而利於病。若现前虽受乐,然於当來时,无有义利者,则非所应作,譬如邪淫,现似有乐,於未來时,增长多苦;又如毒宴,虽似甘旨,由毒坏故,亦应离弃。
本颂总说防護戒。凡诸菩萨,於所受菩萨净戒,应善為防護。若於学处(戒)正修学时,不随力谛思审知应理与否,便轻率行事,而有所犯,当知有罪。虽经审思,然於所应作而不行,或非所应作而亦行,如是知而故犯,亦名有罪。除善能审知取舍诸行外,於菩萨所应修学之大乘经论,亦当专励闻受,精勤修习。依如是方便,於菩萨戒,而善防護。
本文来源 佛教正法中心 《菩萨戒二十摄颂》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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