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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四)

  • Buddhism
  • 2019年10月1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二)因三相

  商羯罗主《入论》云:「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遍是宗法性」是因的第一相,此是立因的正相;「同品定有性」是因的第二相,「异品遍无性」是因的第三相,此二者是立因的助相。

1. 遍是宗法性

  「遍是宗法性」者,「遍」即遍有,就是一范围较大的概念包含一范围较小的概念,「宗」专指宗上的有法,「法」即因法,「性」即特性,此句的意思就是指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换言之,遍及有法是因法的特性。

  為什麼此处所说的「宗」,专指宗上有法呢?

  陈那《因明正理门论》(简称《理门论》)云:「岂不总以乐所成立合说為宗,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无有失,以其总声於别亦转,如言烧衣,或有宗声唯诠於法。」

  意思是说,作為总体名称的「宗」也可以分别指两宗依,即「有法」或「法」。好比衣服仅烧一襟一袖,并非整件衣服烧掉,但此衣仍然称「烧衣」。同样的道理,有法这一宗依也可以使用总体的名称「宗」。

  因周遍宗上的有法就是因的外延须大於有法,与有法构成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為什麼因的外延必须包含宗上的有法呢?

  文轨《庄严疏》云:「有法『声』上有两种法:一、不成法,谓『无常』;二、极成法,谓『所作』。以极成法在『声』上,故证其『声』上不成『无常』亦令极成。」

  根据因明学的规定,立宗必须「违他顺自」,即立论者主张「声」有「无常」的属性,而敌论者却不同意如此,所以这宗上的「无常」法,就叫「不成法」。(作為宗依的「无常」与另一个宗依「声」,為立敌所共许极成,但在组成宗以后,论敌不许这「声」上有「无常」,因明学称此為「不成法」。)因明学虽规定立宗必须立许敌不许,但对因喻的规定却相反:必须共许极成。如「所作」之因,就是為立敌所共同认可的,故叫「极成法」。「极成法」(因)与「不成法」(宗中的法)之间有著因果关系,「极成法」(因)是宗上有法的一种法(因的外延大於有法的外延,通过外延上的包含与被包含,以确认因是宗上有法的一种法),从而「因」即可完成证成「宗」的使命。以上例來说,正因為「所作」因与「无常」法之间存在不相离的因果关系,「所作」因是有法「声」上的一种法,故可以「所作」來证成「声是无常」。

  《大疏》云:「若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

  根据「遍是宗法性」的规则,因的外延一定要大於宗上有法,如果因的外延不能全部包含宗上有法,而只是涉及有法一部分外延,则此因即不能成立。此意谓有部分因法可以不是宗上有法,而所有宗上有法一定有因法的性质。如下图:

  此图所示,因法范围必须大於有法,且完全包含有法,才能保证「声」必是「所作」,如此在因法范围内和有法范围外(图中之阴影部分)才有空隙,留下可同「声」之有法地位相类的事物,以充譬喻,如图上的「瓶盆」等,只要「瓶盆」也具因法并自身周延,而其与宗法之间的被包含关系是得到共许,则「声」之有法与「无常」宗法的关系便相应得以成立了。

  因明学中将此总结為「宽因狭宗」,以保证因遍於宗上有法,若有不遍,便成似因。换言之,「宗宽因狭」(宗之外延范围大於因之范围)必然不能证成论题。

  对此,善珠《因明论疏明灯抄》作了具体的阐释:「如其因性不遍有法者,宗宽因狭,不足為成。如外道说:『一切草木,皆有心识,有眠觉故,言眠觉者,如合欢树。暮时叶合曰眠,朝旦还开曰觉。』然此眠觉因,不遍草木故,不能成皆有心识,此有过因,便非因成。」

  这就是说:如果宗上有法的外延大,而因的外延小,此因即不能证成宗。《明灯抄》举外道所立的推论说明,「有眠觉」因的外延狭,而宗上有法「一切草木」的外延却太宽。此处「有眠觉」因只是部分存在於草木上,因為草木中只有合欢树等几种夜间叶子合起似在睡眠,但不是所有的草木都「有眠觉」,所以「有眠觉」之因自然就不能证成「一切草木皆有心识」了,这是有过失的因,当然此因不成。

  总之,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研究因与宗上有法的外延包含关系,其目的是在检查是否有狭因证成宽宗的过失。所谓的「遍」,意指因普遍充满於有法,并在范围上大於有法概念之外延。

转自 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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