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十)
- Buddhism
- 201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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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分异无:如立「内声无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以电、瓶為同品,以虚空為异品。内声者,指人语及动物的鸣叫。(外声指自然界的声响,如风雨之声。)此勤勇无间所发性因於同品瓶上有,但於同品电上无,符合「同品定有」的原则,於异品虚空则完全没有联系,又符合「异品遍无」的要求,故為正因,如图九。

(九)同分异分:如立「声為常(宗),无质碍故(因)」,以虚空、极微為同品,以瓶、乐為异品。无质碍者,指触摸起來没有受阻碍的感觉,即為人的感官所不及者。极微者,是物质世界的基本组成单元。乐者,身心适悦之觉受。此无质碍因於宗同品虚空上有,於极微上无;从异品來看,瓶是有质碍,而乐却无质碍。此因兼通同异二品,故為不定因,如图十。

综观九句因,可略分為二:一是正因,即第二句和第八句所说的情况;一是似因,即其余七句所说的情况,此又分两类:即不定因(第一、三、五、七、九句)和相违因(第四、六句)。
九句因研究了因对同品、异品正反两方面的关系,得出一个结论:凡作為一个正因,必须能满足「同品定有」和「异品遍无」的要求。正如《理门论》所说的:「唯有二种名因,谓於同品一切遍有、异品遍无,及於同品通有非有、异品遍无。」
由於因在同品可以「一切遍有」(如第二句同品有),也可以「通有非有」(如第八句同品有非有),所以后來发展為因三相中的「同品定有性」说,「定有」是说明能立因法在宗同品上或完全有或部分有;也由於因在异品都是绝对非有(如第二、八句异品非有),所以后來在因三相中便作出「异品遍无性」的规定,「遍无」是指完全从宗异品中排除任何含有能立因法的可能。以上是正面的结论。
《理门论》又说:「复唯二种说名相违,能倒立故,谓於异品有及二种,於其同品一切遍无。……所余五种,因及相违皆不决定,是疑因义。」
如果因在异品遍有或部分有(有非有),在同品一切遍无,则此因与同品、异品的关系恰好跟前述之正因颠倒过來,这就是与宗相违之因。如果此因通於同品、异品,或与同异二品皆无关涉,不能决定是正因,亦不能决定是相违,则是不定之因(疑因)。「相违因」和「不定因」是九句因从反面总结出來的两种似因。
九句因未经申明的前提是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其第一相先已得到满足,然后才來考虑能立因法与所立宗法的关系;如果因与宗法的关系不正,此因即不能担负起证成宗的职能,因此必须依第二和第八两句的规定來建立正因。
本文来源 佛教正法中心《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十)》
转自 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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