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十二)
- Buddhism
- 201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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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法喻与异法喻
商羯罗主《入论》云:「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
此处所说的「同法」,就是同喻,「异法」就是异喻,是喻的正反两个方面。喻分同喻和异喻两种,但在因明中合為一支,总称為「喻」。
1. 同法喻
《入论》云:「同法者,若於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大疏》释云:「若有无法,说与前陈,因相似品,便决定有宗法。此有无处,即名同法。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许之法,若处有此名因同品,所立之法,是有法上不共许法,若处有共因,决定不共许法,名定有性,以共许法成不共故,理门论云:『说因宗所随』,是名同喻。」
这是同法喻的定义,可以解释為:如果通过同喻依显现出与因法及宗法相似的法,就叫做「同法喻」。如《入论》所举之例,瓶就是同喻依,瓶上既有因法所作的属性,又有宗法无常的属性,通过瓶这个同喻依便确定了因法与宗法的必然联系,这也就是《理门论》上讲的「说因宗所随」――在有因法的地方,就有宗法。由此可见,所谓同法,就是同於宗因二法的意思。
同法必须宗因双同,如果只是同於宗法或只是同於因法,就不是同法而是同品了。对於一个正因來说,其外延通常要小於宗法,因此如果一事物具有因法的性质,就必然也具有宗法的性质。但在种种似因之中,则常出现是因的同品而不是宗的同品之情况,所以凡是出现单一的因同品(同因不同宗),就说明此因必定是似因。
宗因双同是事物间因果关系的客观反映,此一反映用语言文字表达出來就是喻体。喻体之确立是通过归纳得到的,用來归纳的事物即是喻依。陈那改革古因明,创立新因明,显略除繁,把喻分為喻体和喻依两个部分,是有重大意义的,因為这不仅简化了推论形式,而且提高喻支的功能,揭示了宗因之间客观的因果关系,使喻与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陈那在《理门论》中对古因明家提出的种种问难进行答辩和反驳,《大疏》為此作了阐释:「若说瓶体空体為喻,但应以瓶类於所立无常之义。既喻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举瓶证声无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义。由彼举因,但说所作法,举瓶类声同无常,不说能立诸所作者,及与所立皆是无常,故无功能,非能立义。又若以瓶即為喻体,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亦应尔,若我如说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所作,既為宗正同法,无常随之亦决定转,举瓶喻依以显其事,便无一切皆相类失。」
这段话是说,古因明家认為瓶上有无常的属性,与声上无常相同,所以称為同喻,并未进一步指明所作与无常之间有何联系,这就失去了立喻的意义,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陈那批评说:若仅以瓶為同法喻,以瓶体有无常的属性去比声上的无常,那也应该把瓶是四尘(色、香、味、触)所造、可烧、可见等属性拿來比声,说声也是四尘所造、可烧、可见,但如此之比喻是极其荒谬的。如果取「诸所作者皆是无常」為同喻体,而以瓶為喻依,就可避免这种「一切皆相类」的过失,因為喻体的建立為同法确定了相类的范围(即「说因宗所随」),瓶与声的相类正在於此,而非把彼此不相干的属性都拿來比较。
以瓶体為同喻的弊病,除上面所说的「一切皆相类」外,还将导致「譬喻成无穷」的过失。如《理门论》云:「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何故无能?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义相类,此复余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
陈那说:如果把因和喻看作是各别独立,同喻只同於宗法无常,异喻也只是异於宗法无常,那就不能显示所作性因与无常宗法之间不相离的因果关系了,如此的同喻只是类於宗上无常之义,丧失它的功能,缺乏能立的意义。古因明家反问:為什麼会没有功能呢?陈那答道:因為你们不说「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不能把所作因与所要成立的无常法联系起來,指出其间的因果关系,而只是说「如瓶」。若有人问:瓶又是如何无常的?又说「如灯」。那灯又是如何无常呢?这样辗转下去,就不免譬喻无穷,所以丧失功能。如果立喻為「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以因法和宗法的不相离性相类,就能完全遍及一切瓶、灯等,不须更问,不会导致譬喻无穷,而达成了喻支的功能。
陈那的分析是深刻的,因為古因明家以瓶体為同喻只是就事论事的进行比喻,不能通过归纳提供普遍性的结论,以作為演绎推论的前提。归纳法的作用在於找出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指出这是事物间的固有联系,从而為演绎法提供推论的依据。陈那对宗因之间的因果联系所下的定义是:「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这种因果规律是通过归纳得到,并以喻体和喻依的形式表现出來。
2. 异法喻
《入论》云:「异法者,若於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如果某处显示出不具有宗上所欲成立的性质,又完全没有能成立因法的属性,这就叫做「异法喻」。
同法喻是从正面來考察因法与宗法的结合,异法喻则从反面观察因法与宗法的否定性联系,亦即:若於某处不见所立宗法,则必不见能立因法,这也就是《理门论》所说的「宗无因不有」的规律。例如不见「无常」法性,则必不会见「所作」因性。异法喻所以从反面看待宗因两者的联系,正是為了检验因之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此即《入论》所说「因遍非有」之意),以落实宗异品中绝不含有因同品。
《大疏》云:「喻非因故,不别简言『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便有不定;若别简别,喻即是因,便无彼失。」
这是说,古因明的喻不作為因的组成部分,不以「谓若是常,见非所作」來简别,所以就会产生不定之因;而新因明由於有简别之喻体表述推论的普遍原则,喻成為因的组成部分,结果就可以制止似因的混入,使异喻真正起到止滥的功效。
(四)合作法与离作法
喻分同法喻和异法喻两种,组成同、异二喻的方法是不同的。同法喻中,必以因促宗,不可以宗促因,先说其因同后说其宗同(即「说因宗所随」),这种组成同喻体的方法,即是合作法;而异法喻中,必以宗促因,不可以因促宗,先说其宗异后说其因异(即「宗无因不有」),这种组成异喻体的方法,即是离作法。
如立「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同喻体),如瓶等(同喻依);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异喻体),如空等(异喻依)」,以此例來说,「所作」是「无常」的充分条件,故凡所作均是无常;而「无常」则是「所作」的必要条件,故凡非无常(常住)者,就必然是非所作。由此可见,同喻先因后宗,正是由「因為宗之充分条件」所决定,而异喻先宗后因,则由「宗為因之必要条件」所使然。同喻的合作法必是先因合而后宗合,异喻的离作法则必是先宗离而后因离,这次序是绝不会相反的。
所以,《理门论》云:「由如是说,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
这意思是,按照上面所说的用合作法和离作法组成同、异二喻体,才符合同品定有、异品遍无的规定,而决不能颠倒过來说。凡把合作法和离作法颠倒过來说,以合类离就会犯「倒合」过,以离类合就会犯「倒离」过,使推论违反原來的论旨,这是因明的规定。
总之,同异合离,宗因先后,各自不同,不可类等。
本文来源 佛教正法中心《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十二)》
转自 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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