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六)
- Buddhism
-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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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异品遍无性
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是通过异品从反面來考察若结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制止「似因」的混入(因明论称作「止滥」)。
《入论》云:「异品者,谓於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何谓「异品」?异品就是异於「所立」。此处的「所立」,指宗中之法;只要一事物不具有宗上所欲成立的属性,便是异品。《入论》於此举「虚空」為「无常」异品。
何谓「遍无性」?「遍」者全部之意,「遍无性」是说所有的宗异品都与因法不发生关系,因為凡宗的异品应该都是因的异品。异品也分宗异品和因异品两种,凡与宗法相异的,叫「宗异品」;凡与因法相异的,叫「因异品」。由於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与宗法相异的宗异品,也都是与因相异的因异品,这也就是《理门论》说的「宗无因不有」的原因。
所以,「异品遍无性」可释為:一切与宗法相异者,皆遍无因法。
神泰《理门述记》以譬喻解释说:「犹如牛母不行之处,犊子不行。此处无有无常宗,如虚空等,其所作因必定非有。故知声音有所作因,定是无常也。」
《大疏》也说:「无此宗处,定遍无因。」又说:「其因於彼宗异品处决定遍无,故言异品遍无性也。」
对正当的因法來说,凡宗法不有之处必不会有因法,就像母牛不到之处,牛犊也不会到一样,如果没有「无常」宗法的地方,作為宗异品的「虚空」等,它绝不会有「所作」因法的性质,由此可知,「声音」有「所作」因法,定是「无常」。因為「所作」因法在异品「虚空」中完全不存在,故称「异品遍无性」。如下图所示,「所作」性质完全落在「无常」的范围内,与宗法相异者(即「非无常」)完全没有关系。

為什麼同品说「定有」,而异品要说「遍无」呢?
《大疏》云:「但欲以因成宗,因有宗必随逐,不欲以宗成因,有宗因不定有。」
《庄严疏》云:「顺成立同有,但定即顺成;止滥立异无,非遍滥不止。故同言定,异言遍也。」
意思是说,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來从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的性质,就能证明宗因之间确实具有因果关系,因相即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则是用來从反面制止因法之滥用,所以要求宗的异品必须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质,如果不是全部宗异品同时都是因异品的话,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滥用。故对同品來说,只须「定有」即可,而对异品來说,则必须「遍无」。
因的第二相是顺成立宗,而第三相旨在止滥。所谓「止滥」,是防止因法泛滥,溢到它不应出现的地方去,即防止宗异品上也有能立因法。事实上,作為一个正因,其外延必然被宗法所包含,不会溢出宗法的范围外,也不落在宗法异品的范围内,可以说任何宗法异品范围内的事物必定是因法异品。所以,《大疏》强调说:「异品止滥,必显遍无,方成止滥。」
总之,「异品遍无性」是為了从反面考察能立因法与所立宗法之间是否真正具有不相离关系,即结果如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不存在而作出的规定。如果在所有宗异品上都找不出因法的性质,即所有的宗异品同时都是因异品,即符合第三相的要求;如若不然,在宗异品中竟存在因同品的话,则此因对宗來说,就只是一种不定似因了。
在因三相中,以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最為重要,是正因相;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则是助因相。
《庄严疏》云:「初相為主,正為能立;借伴助成,故须第二;虽有主伴,其滥未除,故须第三异品无相。主、伴、止滥,其义既同,足能显宗。」
此段话确切地指明了因三相中各相的地位和作用,正可作為因三相的一个结论。
本文来源 佛教正法中心《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五)》
转自 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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