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五)
- Buddhism
-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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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品定有性
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从正面來研究因与宗上所立法的必然性联系,检查因与宗法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相离的因果关系。
《入论》云:「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何谓「同品」?同品就是与宗法同类的事物。这里所说的,「所立法」即待证明成立的宗中之法(能别),「均等义品」即同类的事物。
依《大疏》的解释:「所立法者,所立谓宗,法谓能别。均谓齐均,等谓相似,义谓义理,品谓种类。」
意指一切与宗上法性,亦即能别之法性相似的种类,也就是说一切具有类似属性的事物,都可列入同一品类。如「声无常」之宗,「无常」便是所立法,瓶、盆、碗、罐等事物都具有无常的属性,因此可视為同一种类,即是「无常」的同品。
但有一点必须说明,同品只局限於宗上所欲成立的属性,不涉及别的任何性质。也就是说,同品之「同」不可过宽,只是指同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属性都相同。如「声」与「瓶」,只是在「无常」和「所作」上相同,在其他方面则有很大的不同。正因為如此,才能在一事物之外找出另一事物來作同品;如果要求两事物的属性全部相同,那就找不出同品了。如以「声无常」為宗,只可以「无常性」為标准來寻同品,若再去考虑「所闻性」、「无质碍」等等方面,则除了「声」外,便没有同品。任一事物均有多种属性,同品只能以宗法之属性為划分标准,否则便会出现许多离奇的错误。如《大疏》中举例驳斥某些诡辩家对佛教的质难:立「声是无常」為宗,以「瓶等」為「无常」之宗同品,有人提出,瓶等可烧可见,声则不可烧不可见,因而瓶等应是宗的异品,而非同品。因此,《大疏》说:「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义者,便无同品,亦无异品。」
《大疏》又云:「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二因同品。」
窥基把同品明确地分為宗同品和因同品两种,有助於深入认识和区分同品的种类,并可认识其相互间的联系。凡具有宗法之性质者,称為「宗同品」;凡具有因法之性质者,称為「因同品」。在因明术语上,常称宗的同品為「同品」,称因的同品為「同法」,以示区别。如瓶具有宗法「无常」的性质,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质,故又是因同品。又如电,只具有宗法「无常」的性质,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质,故电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
何谓「定有性」?《庄严疏》云:「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
这里指出,所谓「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质一定要為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说,瓶不仅具有宗法的性质,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质;不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方能说,「瓶有所作性,故瓶是无常」,以此來证明「声有所作性,故声是无常」之可成立。「同品定有性」就是如此通过因同品和宗同品來验证宗法与因法之间因果性的存在,以建立因相。
此处有一点值得注意,第二相所说的同品,是以因同為主,兼取宗同。因為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却并不一定是因的同品,原因是宗法的外延一般大於因法。如立「无常」宗,无常的同品有瓶、盆、碗、罐,雷、电、雨、雾等,其中瓶、盆等无常物(即宗的同品)具有所作性(即兼作因的同品),而雷、电等宗同品,却不具有所作性,不能成為因同品。如图所示:

因此,因的第二相只说「定有性」,不说「遍有性」;也就是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质,成為因同品即可,而不须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试举「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之论式為例來说明,图示如下:

宗同品有「瓶盆」、「雷电」,也有「声」,但「声」是待证成之自许他不许的同品(此以虚线标出);宗同品有许多,但只须有一部分具「所作」因,成為因同品,另一部分可以不具因法的性质,只要在宗有法「声」外,别寻一个宗同品具有因法性质者,即算完成证明;以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來保证有法「声」完全為「所作」因所包含;「雷电」与「瓶盆」為宗同品,但「雷电」之上没有「所作」因性,说明至少有部分宗同品不具因同品。
由图上可知,凡「所作」性一定有「无常」性,「所作」概念的外延范围小於「无常」,故「所作」是周延的,只要「所作」与「声」有法依据第一相确定关系,即「声」是周延的概念,那麼就像「瓶盆」一样,「瓶盆」由「所作」而「无常」,「声」亦由「所作」而「无常」。
如果在建立因相时,不能从宗的同品中找出因的同品,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宗因间缺乏真正的因果性,如立「声常,所作性故」,在「常」的同品中就找不出有「所作」因的性质,由此说明,在此立量中宗因间不发生因果关系。另一种情况是宗因间有因果关系,但由於宗上的有法与法在外延上是同一关系,因此找不出同品來验证。又如果因的外延太大,超出了宗法的范围(因的外延只能小於宗法,不能大於宗法),便不能证成其宗,从宗本身來说,也找不出同品來验证因之正与不正。
总括來说,「同品定有性」是為了考察因法与宗法之间是否真正具有因果性,即当因法出现时,宗法是否也必然随之出现(也就是《理门论》说的「说因宗所随」),必须在宗的同品中再找一物來验证,而此物必须兼有因的性质。如果在宗的同品中找不出可以兼作因同品的事例來验证,因相的建立就缺乏根据,此即是因的第二相所作之规定。
本文来源 佛教正法中心《因明宗因喻三支作法略解(五)》
转自 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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